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111民初1988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