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706执469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博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博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706民初77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云港博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4年7月25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博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5年1月6日,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1件。
经查,被执行人连云港博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
2024年8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博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连云港博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博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
2025年1月6日,因被执行人连云港博瑞土石方工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限制其高消费,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5年1月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32984.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395.0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终本案件后续流程指引单
“终本”并非“终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的是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该结案方式系程序性的结案,并非实质性终结,不影响实体权利。当具备执行条件时,仍可恢复案件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根据我院执行工作的相关安排,终本案件纳入终本库后,后续由终本案件管理团队统一管理。
若当事人申请结案或和解、划扣存款、续封续冻、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拘留或发现新财产线索需要处置等情形,可以向我院终本团队书面递交相关申请。具体地址位于:海州区新建中路52号(秦东门大街)执行服务中心接待室。请有需要的当事人到场咨询申请;外地或紧急情况请联系执行局服务热线:0518-85295520、0518-85295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