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881民初1664号
原告:陈某,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隔川乡,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漳平市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蒲某,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东市恩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陈某与被告江苏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某有限公司、蒲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某有限公司、蒲某起诉的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50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