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2民初776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海县陈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西路0。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