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钟祥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881民初305号 原告:钟祥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钟祥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同日原告钟祥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祥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祥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祥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