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811民初3485号 原告:***,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7933411545,驻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新城区张良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宁市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66743644W,驻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河都路101号文化产业园B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