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811民初3485号
原告:***,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7933411545,驻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新城区张良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宁市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66743644W,驻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河都路101号文化产业园B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