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天智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某甲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山东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7民终1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长天智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建邺区雨润大街88号1号楼6层6-1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奥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117号铭盛大厦13层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葛洲坝巨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麒麟大道西段县公路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苏长天智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葛洲坝巨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山东奥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25)鲁1724民初8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长天智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长天智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338元,减半收取18669元,由上诉人江苏长天智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