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81025号之二
原告:**工业测量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约路XXX号北部位。
法定代表人:MAXIMILIANFOERST,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百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LEWHONCHO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首勇,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工业测量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百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业测量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工业测量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智永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秦 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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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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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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