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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江市盛虹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百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苏0115财保5号
申请人吴江市盛虹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冻结。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已提供担保。同年12月20日,苏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2月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百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才平
书记员  张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