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民终2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杜X,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杜X因与被上诉人江苏XX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4)苏0192民初1013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杜X于2025年5月30日分别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杜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杜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上诉人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杜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