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利联安邵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3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申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万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利联安邵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经济开发区安邵高速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利联安邵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长仲裁字第34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长仲裁字第346号仲裁裁决书由涟源市人民法院执行。 涟源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张***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