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02民初1027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
原告福建省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的(2023)闽0102民初1028号福建某某公司与江苏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高速公路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江苏某某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而福建高速公路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亦是要求江苏某某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本案与(2023)闽0102民初1028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福建某某公司、江苏某某公司均同意两案合并审理。故本案与(2023)闽0102民初1028号民事案件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闽0102民初102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