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3执监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万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利联安***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涟源市涟源经济开发区安***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涟源市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利联安***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涟源市人民法院(2023)湘1382执854号】,经本院审查认为,为便于案件执行,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以将本案提级到本院执行为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
长沙仲裁委员会[2021]***字第346号裁决书由本院执行。
涟源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材料移送至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曾 兴
审 判 员 陈 辉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