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3497号
原告: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虎桥路11号江苏安防科技园26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金井二路台湾创业园6号楼5-7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2022年9月29日,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80元,减半收取计2440元,由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