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5民初3950号
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融鹏(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