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德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云0103执2250号 申请执行人: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 被执行人:云南德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恒业游泳馆2号楼6楼603室。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7RPG82。 申请执行人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德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3民初9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认为本案属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3执22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恢复执行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