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691民初613号
原告: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保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某房地产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767896.77元及利息(自2024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判令某某公司在承建“保定市高开区2021-111”地块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款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22年2月14日签订了《保定市高开区2021-111地块项目地基工程施工合同》及《保定市高开区2021-111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某某房地产公司将位于保定市高开区××路××街交叉口东北侧111地块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已施工完毕。在施工过程中某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双方已交接验收,现某某房地产公司拖欠某某公司工程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某某房地产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未完成结算,剩余付款款项未满足付款条件,不认可支付;不认可利息的计算时间;地基处理合同的验收期为2022年8月1日,质保期2年未满,不符合支付条件;基坑支付的设计费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某某公司提交的《保定市高开区2021-111地块项目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15××××009)、工程洽商/签证通知书3份、工程变更/洽商/签证完工确认单(工程)3份、工程变更/洽商/签证完工确认单(商务)3份、移交单6张、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4张、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保定市高开区2021-111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15××××010)、工程洽商/签证通知单3份、工程变更/洽商/签证完工确认单(工程)3份、工程变更/洽商/签证完工确认单(商务)3份、(保定市高开区2021-111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竣工验收单、结算资料(工程结算申请、维保承诺函、合同款支付记录、工程结算汇总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4张、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某某房地产公司提交的保定市高开区2011-111地块项目地基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单。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2月14日,某某房地产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建研地基基础工程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保定市高开区2021-111地块项目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15××××009),载明“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保定市高开区2021-111地块项目地基处理工程(下称“本工程”)(二)工程地点: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路××街交叉口东北侧……第五条工期及质量要求:双方确认,本工程工期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确定:1、整体施工:本工程工期为40日历天,开工日期为2022年2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3月30日。……(4)竣工移交完成时间:2022年3月30日……第六条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4175422.17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3830662.54元,增值税额为344759.63元……第七条付款方式甲方按如下进度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若本工程分期施工的,竣工结算以前的应付款项所以各期工程对应的施工产值为基准按约定进度分期支付):1、本工程竣工交付、提交合格检测报告,且乙方提供付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地基处理工程已完成施工产值的70%。2、甲乙双方对竣工结算价款予以确认,且乙方提供付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9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款项累计达到地基处理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95%。3、余款作为质保金,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且乙方提供付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30日内,甲方将扣除上述质保期内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和违约金后的质保金余额无息支付给乙方。”该合同有某某房地产公司、某某公司盖章。
同日,某某房地产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建研地基基础工程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保定市高开区2021-111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15××××010),载明“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保定市高开区2021-111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工程。2、工程地点: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恒滨路与恒阳街交叉口东北侧……第五条工期:双方确认,本工程工期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确定:1、整体施工:本工程工期为50日历天,开工日期为2022年2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4月15日。……第六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确定合同价款:(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1446862.39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1327396.69元,增值税额为119465.7元……2、在合同条件约定以外,本合同价款还包含设计费、专家评审费、变形监测与沉降监测费、地下不明管线保护费及垫路费……第七条付款方式甲方按如下进度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二、付款进度:1、乙方承包范围内护坡工程施工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提供付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合同价款的70%。2、肥糟回填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进行结算,甲乙双方对竣工结算价款予以确认,且乙方提供付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9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款项累计达到竣工结算价款的100%”,该合同有某某房地产公司、某某公司盖章。
工程变更/洽商/签证完工确认单(商务)载明:“……施工合同编号:15××××009,费用承担单位:某某房地产公司……核对金额:双方核对增加或减少金额(附明细预算):+80000元”,该确认单有施工单位某某公司盖章、工作人员签字,建设单位***签字。
2022年9月3日,工程变更/洽商/签证完工确认单(商务)载明:“……施工合同编号:15××××009,费用承担单位:某某房地产公司……核对金额:双方核对增加或减少金额(附明细预算):-5872.88元”,该确认单有施工单位某某公司盖章、工作人员签字,建设单位***签字。
2022年10月27日,工程变更/洽商/签证完工确认单(商务)载明:“……施工合同编号:15××××009,费用承担单位:某某房地产公司……核对金额:双方核对增加或减少金额(附明细预算):-97342.84”,该确认单有施工单位某某公司盖章、工作人员签字,建设单位***签字。
2022年8月24日,工程变更/洽商/签证完工确认单(商务)载明:“……施工合同编号:15××××010,费用承担单位:某某房地产公司……核对金额:双方核对增加或减少金额(附明细预算):+280000.89元”,该确认单有施工单位某某公司盖章、工作人员签字,建设单位***签字。
工程变更/洽商/签证完工确认单(商务)载明:“……施工合同编号:15××××010,费用承担单位:某某房地产公司……核对金额:双方核对增加或减少金额(附明细预算):+20000元”,该确认单有施工单位某某公司盖章,建设单位***签字。
工程变更/洽商/签证完工确认单(商务)载明:“……施工合同编号:15××××010,费用承担单位:某某房地产公司……核对金额:双方核对增加或减少金额(附明细预算):+159235.11元”,该确认单有施工单位某某公司盖章、工作人员签字,建设单位***签字。
某某房地产公司于2022年8月9日、9月9日、10月9日、11月4日、12月8日、2023年1月11日、4月7日、10月8日向某某公司转账4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256139.2元、35万元、472804.3元、111464.57元(用途:工程款)
某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8月12日、9月14日、10月14日、11月16日、2023年1月5日、3月13日、9月18日为某某房地产公司分别开具金额为4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256139.2元、35万元、472804.3元、111464.58元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某房地产公司提交的(保定市高开区2021-111地块项目地基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合同名称:保定市高开区2021-111地块项目地基处理工程,合同编号:15××××009,工程验收:1、合格(√)2、是否按合同中施工图纸、技术要求等约定的全部完成,若否,请补充说明:是……7、开始质保期日期:2022年8月1日”。该验收单尾部加盖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八十六监理部公章、某某公司公章,验收时间显示为2022年9月28日、2022年9月29日。
某某公司提交的保定市(高开区2021-111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合同名称:保定市高开区2021-111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合同编号:15××××010,工程验收:1、合格(√)2、是否按合同中施工图纸、技术要求等约定的全部完成,若否,请补充说明:是3、对于施工范围变化等所引起的减项变更、签证及相关罚款是否已全部出局,若否,请补充说明:是”。该验收单尾部加盖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八十六监理部公章、某某公司公章。
庭审中,某某房地产公司认为不应支付设计费2万元,某某公司表示放弃该项诉求。
本院认为,首先,某某公司与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某某公司依约施工,某某房地产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其次,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相关确认单(商务),基坑支护施工合同中无质保金的约定,故在验收合格并结算后,某某房地产公司现应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地基处理施工合同有关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金的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且乙方提供付款申请并经某某房地产公司审核确认后30日内”。地基处理工程已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单上显示开始质保期日期为2022年8月1日,但验收时间显示为2022年9月28日、2022年9月29日,根据合同的约定,5%质保金应于2024年9月29日支付。
案涉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包含设计费,故对相关确认单中增加的2万元设计费予以减除。
地基处理施工合同工程款为4152206.45元,基坑支护施工合同工程款1886098.39元,某某房地产公司已向某某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为4290408.07元,欠付案涉工程款1540286.45元(计算方式为:4152206.45*95%+1886098.39-4290408.07=1540286.45)。
第三,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拖欠工程价款计息标准并未约定,故某某房地产公司应向某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以1560286.45元为基数,自某某公司起诉之日即2024年3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最后,关于某某公司是否对案涉地块工程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某某公司就案涉地块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述所欠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某某房地产公司应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540286.45元及利息(以1560286.45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就案涉地块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述所欠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保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540286.45元及利息(以1560286.45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款或拍卖款在上述所欠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56元,由保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23元、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33元;保全费5000元,由保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