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明旭钢管租赁中心、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财保1126号
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管租赁中心,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金宇汽配城前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11MA3ET7LC4Q。
经营者:刘文明,个体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辉,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苗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45727B。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管租赁中心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0年7月20日,申请人将诉前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所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
审判员 郝 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