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8913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济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诉被告济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