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1332号
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特别授权代理),男,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楚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济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员工,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现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2025年2月28日,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