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103民初1649号 原告:山东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执行董事,住济南市市中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长某丙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山东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第三人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长某丙公司(某某集团长某丙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为诉前调案件,同年2月4日正式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某集团长某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544871.25元和利息(以544871.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3、判令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某乙公司提供所需的信息、资源服务、项目对接、项目反馈、标书制作等,以促成某乙公司签约马山镇多村整合市政工程供配电项目。原告已如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协助某乙公司与第三人某某集团长某丙公司签订《马山镇多村整合新型社区市政工程总承包建设合同》。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对其承包工程进行施工,现已竣工并结算完毕,但某乙公司却仅支付部分中介服务费用,尚欠644871.25元未支付,被告***作为某乙公司唯一股东,应当对涉案中介服务费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中介合同中约定的合作内容为“马山镇多村整合新型社区C地块市政工程总承包(EPC)工程供配电设施建设项目为乙方提供咨询信息服务及相关资源的对接”,而答辩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施工范围为“马山镇多村整合农村新型社区B地块市政工程总承包(EPC)”,答辩人中标B地块市政工程项目与被答辩人无关。马山镇片区共有两个地块,分别为城建承包的B地块和中建八局承包的C地块,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前,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曾有沟通,B地块项目没有利润甚至亏损,C地块项目相对利润高,答辩人本不想承接B地块项目,但由于B地块急于开工,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先行承接B地块项目,并承诺后续会帮助答辩人取得C地块项目,在双方明知B地块项目无利润的情况下,仅针对C地块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答辩人进行B地块项目施工后,被答辩人并未依约帮助答辩人取得C地块项目,且因B地块项目工程款无法及时支付,导致答辩人中途退出施工,因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未实际履行,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辩称,答辩人作为某乙公司唯一股东,只有某乙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且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其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才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某某集团长某丙公司述称,第三人作为B地块的总承包单位,未参与C地块的施工,与本案无利害关系。 原、被告及第三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战略合作协议》、专业分包合同、催告函、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4日,某甲公司(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内容:马山镇多村整合农村新型社区C地块市政工程总承包(EPC)工程供配电设施建设项目为乙方提供咨询信息服务及相关资源的对接。合作方式:1、甲方提供项目所需的信息、资源服务、项目对接、项目反馈、标书制作等,乙方提供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技术服务以及项目所需且必须乙方提供的相关事项。2、甲方促成乙方中标或与某丁公司签订合同,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毛利润的60%作为服务费向甲方进行支付。自工程图纸交付乙方起,三日内乙方计算出毛利润总额告知甲方。若甲乙双方对毛利润总额无异议,则就工程毛利润的具体金额签写补充协议。若甲乙双方对毛利润总额有异议,则以甲方计算出毛利润总额为准,就工程毛利润的具体金额签写补充协议。3、付款方式:自乙方签订合同后,按照与某丁公司签订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比例,在收到某丁公司支付的合同款后5日内按合同的付款比例支付给甲方服务费(以乙方名义开设双方监管的银行账户)。4、合作期间,确定此项目为甲方提供资源,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某丁公司进行洽谈或通过其他方式接触,无论乙方是否中标或未中标,均视为甲方全部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乙方仍需按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服务费用全额向甲方支付;如此项目乙方在甲方提供信息之前已与某丁公司就此项目进行合作,若因甲方与某丁公司擅自沟通造成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5、项目合作期间因甲、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履行或其他损失,均与对方无关,甲、乙方应自行解决或赔偿。尾部落款处双方均加盖公章并有某乙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名。 2020年11月,某某集团长某丙公司(承包人、甲方)与某乙公司(专业分包人、乙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马山镇多村整合农村新型社区B地块市政工程总承包(EPC);工程地点: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专业分包工程范围及内容:文昌路、清风路北段、文武路、滨河东路、民主路北段、民主路中段、清风路中段、人民路、文韬路范围内电力工程施工,并负责验收及移交。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1月20日。计划完工日期:2021年1月20日。签约合同价为7630000元(以双方最后实际结算为准)。合同计价方式:固定单价合同。支付方式:乙方完成总工程量的50%时,甲方支付至乙方完成工程量工程造价的60%;全部工程移交完成后,甲方支付至乙方所完成工程量工程造价的85%;工程移交完成一年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金额的97%,余额作为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两年)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尾部落款处双方均加盖公章并有某乙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名。某某集团长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实际结算金额为3582618.03元,已付款335万元。 2021年2月24日,某乙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某甲公司工作人员***支付1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申请对某乙公司“马山镇多村整合农村新型社区B地块市政工程项目”已完成部分毛利润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山东某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意见为:该项目工程毛利润总价为386228.46元。某甲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2万元。 某乙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6日,股东为***。某甲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11元。 本院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实际履行的项目名称虽然与合同约定的合作项目名称不相一致,但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分包马山镇多村整合农村新型社区B地块市政工程供配电设施建设项目提供了咨询信息服务及相关资源的对接等事项,某乙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参照山东某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结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在协议履行中的过错责任,以及某乙公司实际完成项目情况和收到工程款的数额,扣除某乙公司已支付的10万元,本院酌定判令某乙公司再支付某甲公司中介服务费96976.51元(386228.46元×60%×85%-10万元)及以96976.51元为基数,自某甲公司主张权利之日起至某乙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某甲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及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某甲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保全责任保险费811元,有相应票据予以证实,该费用系为便于案件执行而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作为某乙公司的唯一股东,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财产独立于某乙公司,应当对某乙公司前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介服务费96976.51元。 二、被告山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96976.51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山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811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事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东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9元及财产保全费3896元,由原告山东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145元,被告山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鉴定费2万元,由原告山东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山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000元。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通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