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内0782执137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牙克石市炜烨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工业园区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公司法律顾问。
关于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牙克石市炜烨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782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牙克石市炜烨热力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77.0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案款6077.05元,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1)内0782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2)内0782执137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