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云阳县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吉安市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5民初601号
原告:重庆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安市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阳县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贺某,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第三人:丁某,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重庆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市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云阳县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贺某及第三人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需重新明确被告及第三人为由,于2024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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