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881民初1534号
原告:某公路防护栏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重庆市云阳县某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吉安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公路防护栏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原告某公路防护栏安装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公路防护栏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公路防护栏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6.96元,由某公路防护栏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