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向某与贺某,丁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5民初7088号 原告:向某,男,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某,男,汉族,1987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丁某,女,汉族,1989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冠瑞商业城A幢A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6394532L。 本院受理的原告向某与被告贺某、丁某、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璠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