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市政建设工程处

某某与浙江巨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丽莲民初字第20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巨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金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市政建设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巨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市政建设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