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新3130民初278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淮安市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边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