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凤阳意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26民初5929号 原告:凤阳意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板桥镇李二庄岗子街道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WQW19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板桥镇李二庄中学2楼办公室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8QEYPW56。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江苏南京市鸿惠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行知路8号南京国家农创园科创中心1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27JTE7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凤阳意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江苏南京市鸿惠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凤阳意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凤阳意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阳意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凤阳意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