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1001号
原告:江苏南京市鸿惠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南京市鸿惠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南京市鸿惠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南京市鸿惠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