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2009号
原告:杭州临安区洪刚铺路铁板租赁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潜洲街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5MA2KJHW53E。
责任人:***。
被告:上海电气(江苏)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4号C座818-8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71331046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79778673。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杭州临安区洪刚铺路铁板租赁经营部诉被告上海电气(江苏)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华中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临安区洪刚铺路铁板租赁经营部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安区洪刚铺路铁板租赁经营部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临安区洪刚铺路铁板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书记员***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