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01民初6174号
原告:***,女,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原告:***,男,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被告:李某乙,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门关市。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某乙,男,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
原告***、***与被告李某乙、江西某有限公司、王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4.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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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