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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恒程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25民初276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