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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兴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982民初86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