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12民初26607号之一原告宁波市鄞州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乐某。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25年8月21日撤诉时间2025年10月27日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主文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某厂负担。审判组织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