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25民初1154号 原告:宁波中喜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405号8-4-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90DA8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500478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中喜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中喜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