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25民初470号 原告:宁波腾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凌云路1588-A-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1WDL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500478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腾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5年2月10日,原告宁波腾茂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腾茂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5元,减半收取1907.5元,由原告宁波腾茂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