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25民初816号
原告:***某,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xxxxxxxxxxxx。
经营者: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2025年2月8日,原告***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8元,减半收取4134元,由原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