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1199号
原告:涞水县三顺建材销售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永阳镇东垒子村东风街13号。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158号2幢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涞水县三顺建材销售部与被告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涞水县三顺建材销售部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水县三顺建材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3元、保全费3573元,由原告涞水县三顺建材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