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02执18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执行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营盘村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4年09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琼海市人民法院(2023)琼9002民初50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01967.33元及利息(利息为:自2021年12月1日起,以801967.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应缴交案件受理费5910元;三、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0420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 本院遂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财付通、支付宝帐户余额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3.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强制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琼9002民初5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 撰稿:*** 校对:*** 印刷:*** 琼海市人民法院 2025年03月13日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