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24民初3898号
原告: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561325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市七里河敦煌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原告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