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某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民终3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316号第1幢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人民街无号3层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316号第1幢8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司)、原审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安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安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公司一审举证甘肃省建设厅职业资格注册中心于2017年2月7日、2月27日发布的公示可证明**公司已按照注册二级建造师培训保过协议约定办理完成除***外涉案8人二级建造师的注册。虽然随后被主管部门公告作废,但过错在***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存在过错并判决**公司退还费用,系认定事实错误。我国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本案已查明安顺公司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自此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安顺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确认,形成时间也在2020年10月30日之后,其举证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错误。 安顺公司辩称,**公司、**未按注册二级建造师培训保过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履行成功办理注册二级建造师的义务,未按协议承诺确保获取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为真实有效。主管部门的公告显示,**公司或**在注册过程中采取了不正当的欺骗手段,对于未完成委托事宜,**公司和**存在过错,应向安顺公司全额退款。**公司主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无事实依据,安顺公司自得知**公司的违约行为后,多次以电话、微信形式向**主张退款,**明确承诺还款,直至2021年8月7日**以拉黑微信方式躲避债务后安顺公司起诉维权,足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述称,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 安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共同向安顺公司退还费用644000元以及支付资金占用费292242.90元。(资金占用费从2017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按年利率10.32%计算。2021年8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10.32%计算),以上共计936242.90元;2.判令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20日,安顺公司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安顺公司所指定的***、***、***、***、***、**、***、***、***共9人二级建造师的注册,约定收费标准:每人70000元,合计费用630000元。**公司承诺其帮助安顺公司推荐9人获取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为真实有效,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督平台可查询。同时还约定,注册不成功,**公司将按70000元/人(大写:人民币柒万元整)的标准,根据注册不成功人数向安顺公司全额退款。同日,安顺公司向**支付630000元,**向安顺公司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甘肃安顺电力工程公司付玖个(九个)二级建造师办证费用共计陆拾叁万元整(630000),以汇款凭证为证,卡号:62170042600********户名**,证件办理完毕后,退回此收条。**2016.11.20”。安顺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前后因其他事项分别于2016年8月11日、2016年12月6日、2017年1月11日、2017年6月2日向**转账共计84000元,这些款项与本案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事宜无关。2017年2月7日,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等130人﹙包括本案***、***、***、***、***、**、***、***8人﹚符合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进行公示。2017年2月27日,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等130人﹙包括本案***、***、***、***、***、**、***、***8人﹚符合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予以注册进行公告。2017年10月31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撤销***等285名人员建设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的公告》﹙甘建公告〔2017〕66号﹚载明: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34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以欺骗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等482名人员的二级建造师注册,同时上述人员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公告附件中包括**公司所称已办理完毕的***、***、***、***、***、**、***、***8人。合同中的***未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安顺公司委托**公司为其公司9名职员办理二级建造师证,且安顺公司已向**公司支付了办理事项的费用共计630000元。**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对***等8人的二级建造师注册事宜进行申报并经主管部门注册公告﹙合同中的***未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但随即又被主管部门公告作废,安顺公司的合同目的即为9名员工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最终并未实现。安顺公司8名员工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由于**公司的原因被作废,过错在**公司。**公司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成功办理全部安顺公司9名员工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义务,故安顺公司要求**公司依照合同约定退还费用630000元的诉请,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公司主张的其他款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在此不予处理,安顺公司可另行主张。关***公司要求**公司、**共同退还办证费用的诉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本案合同相对方为安顺公司和**公司,**仅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中签字及代收该合同款项均是经**公司授权后从事的代理行为。因此,**的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公司承担,故安顺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的抗辩予以采信。关于**公司抗辩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安顺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意见,因本案安顺公司在诉讼前一直在向**公司追索,**亦承诺退款,因此,本案安顺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公司该项抗辩不予采信。关***公司要求**公司承担资金占用费的诉请,因安顺公司、**公司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故对安顺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兰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办证费用630000元;二、驳回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6581元(已按简易程序收取),由兰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安顺公司举证微信截图一份,**公司2013年度报告截图一份,证明两份截图显示的微信电话号码与**公司的企业联系电话号码一致,安顺公司一审举证与**微信记录中**身份系其本人。**公司、**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2013年度报告与本案纠纷发生时间不符。**公司举证2013年至2021年该公司企业年度报告,证明2017年至2021年本案纠纷发生期间,**公司公示的联系方式并非**的手机号码,**并不能代表**公司。安顺公司质证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结合**公司举证的证明等其他证据可证明**系其代理人。**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各方对安顺公司举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结合二审中**公司、**均认可安顺公司一审举证与**微信记录的账号身份系**本人,故安顺公司的举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件,依法予以采信。**公司举证的证明目的与其提交的证明载明**系其公司代理人的内容相互矛盾,本院不予采信。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1年7月,安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微信联系,**于2021年7月19日向安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陆续退还协议约定的款项并解决涉案纠纷。此外,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1.安顺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2.**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于2021年7月向安顺公司承诺退还协议约定的款项,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协议约定**公司为涉案9人获取的二级建造师证书真实有效,注册成功,协议终止,若不成功,**公司按70000元/人向安顺公司全额退款。经查明,涉案9人因欺骗手段取得的二级建造师注册最终被撤销,未注册成功。**公司作为负责办理注册事宜的受委托人对此存在过错,未履行完合同义务,应按照协议约定退还9人的全额办证费用630000元。 综上所述,兰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81元,由兰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崔昱炘 书 记 员 秦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