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1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西路街道安宁西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永鑫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5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上诉人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永鑫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民初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478元,减半收取27739元,由上诉人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7739元退还上诉人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