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宏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802民初2317号 原告:平凉宏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西路街道安宁西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凉宏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创科技公司)与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宏创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顺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创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安顺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565000元,并自2023年2月2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3.65%/年的标准承担利息至本息全部清偿(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为10402.50元,后续继续按3.65%/年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14日,双方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其承包平凉华电小区5#、13#、14#、21-29#楼室外配套景观绿化工程,并确定了合同价款、工期、工程质量标准等内容。合同第八条约定“总承包方向分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待所有工程结束后,工程量及结算资料完整无误后45天内支付工程款的90%,剩余工程款待质保期(1年)结束后45天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其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工程,双方于2023年1月5日进行结算,确认工程价款2850000元,但安顺建筑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90%工程价款2565000元。其认为,安顺建筑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及确认金额支付工程价款已构成违约,且给其垫付的巨额施工成本造成了资金损失和工程利润持续减损,安顺建筑公司应当足额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同时应当按照规定自逾期支付之日承担利息。 安顺建筑公司对拖欠工程款2565000元无异议。但认为目前其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恳请宏创科技公司减免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安顺建筑公司未支付宏创科技公司到期债务2565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宏创科技公司主张的利息,双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绿化施工]约定:待所有工程结束后,工程量及结算资料完整无误后45天内支付工程款的90%,剩余工程款待质保期(1年)结束后45天内付清。2023年1月5日,双方结算工程价款2850000元。 本院认为,安顺建筑公司对宏创科技公司主张的工程款2565000元无异议,本院对宏创科技公司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安顺建筑公司未按合同时间、数额支付工程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给宏创科技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宏创科技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方法、时间、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平凉宏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565000元、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逾期利息10402.50元,合计2575402.50元。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工程款期间的利息利率按3.65%/年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4元,减半收取13702元,由被告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筱 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审判员 徐 筱 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银花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