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124执209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北大街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06956415679。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东,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伟,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3月24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被执行人:曹金花,女,汉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被执行人:甘肃新大禹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中铺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6956072543。
法定代表人:辛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西路街道安宁西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5613254P。
法定代表人:杨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辛军,男,汉族,1968年5月27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3月28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被执行人:杨海军,男,汉族,1961年12月5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被执行人:任金婵,女,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被执行人:白积庆,男,汉族,1955年11月11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被执行人:曹会平,女,汉族,1954年2月17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金花、甘肃新大禹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辛军、***、杨海军、任金婵、白积庆、曹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的(2022)甘1124诉前调确13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申请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金花、甘肃新大禹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辛军、***、杨海军、任金婵、白积庆、曹会平于2022年5月2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即:一、截止2022年4月24日,**、曹金花拖欠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0元及利息2946614.05元,本息合计21946614.05元。**、曹金花于2022年6月4日前共同清偿以上全部贷款本息,息随本清(2022年4月25日以后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甘肃新大禹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辛军、***、杨海军、任金婵、白积庆、曹会平对以上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民事裁定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曹金花、甘肃新大禹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辛军、***、杨海军、任金婵、白积庆、曹会平未履行,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因其他案件中财产处置完毕后向本案分配,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22)甘1124执2093号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金花、甘肃新大禹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辛军、***、杨海军、任金婵、白积庆、曹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泽祥
审判员 刘德勇
审判员 田小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