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04民初2005号
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某某石材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某某村某园某路某某号。
经营者:班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某某村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厂某某栋某单元某某室。
被告:湖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某某号某某府某栋某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某某石材厂与被告黄某、湖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现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某某石材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某某石材厂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某某石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1元,由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某某石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