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181执3号
申请执行人: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173号、175号、17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关于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53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656769.49元及利息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院于2024年01月02日依法受理。
经查询,执行中查明,成都某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我院有多个案件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暂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便于案件执行,可将本案并入(2022)川0181执1359号案件合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4)川0181执3号案件与(2022)川0181执1359号案件合并执行。
(2024)川0181执3号案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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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