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大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04民初7279号 原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邦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