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04民初7279号
原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邦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