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112执1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被执行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申请执行人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粤011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应向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900元并支付违约金。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以(2024)粤0112执保14195号进行执前督促,并于2025年1月21日以(2025)粤0112执1106号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保险、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执前督促立案之日起一年),账户内无可扣划存款;经本院通知申请人提交线索,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查封期限至2028年3月20日),因该查封房屋明显超出本案执行标的,本案暂不予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期限至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其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申请执行人如认为需要续冻、续封的,须在控制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冻、续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对本案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