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开利某有限公司、宝能某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民终26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3民初5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昆山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昆山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昆山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