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205025,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700号409室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三亚恒合融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CCTX3J,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林旺社区林旺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恒合融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112民初374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被告三亚恒合融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82482.05元及利息(以1082482.0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另,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证券股票信息、工商信息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